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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网站太阳集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管理辦法(試行)

通訊員:  發布時間:2012-12-17  浏覽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發展中國特色研究生教育,促進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國家設立了“研究生國家獎學金”, 根據《關于印發<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 )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來源于中央财政專項資金,用于獎勵攻讀碩士、博士學位期間表現優異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年九月評審一次,全校獎勵名額由教育部下達,學校根據實際分配名額到各學院。

第二章 獎勵标準與基本條件

第四條 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标準為每生每年3萬元;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标準為每生每年2萬元。

第五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學習成績優異,科研能力顯著,發展潛力突出;

5.在學制期間内在讀的二年級及以上碩士、博士研究生。

第六條研究生可以多次申報國家獎學金,但是科研成果不能重複計算。

第三章 評審組織與名額分配

第七條 學校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由主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任組長,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領導任副組長,學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紀律檢查委員會、财務處負責人和研究生導師代表任組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學生工作部。

組 長:陳偉

副組長:陳收

成 員:(按姓氏筆劃排序)

于祥成 孫炜 李慶國 李樹濤 肖永明 汪衛斌 張坤 滕召勝

(以上機關工作人員調離本崗位,其在委員會職務自行消失,由當事人崗位繼任人員自然遞補,不令行文)

第八條 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的職責是: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制定名額分配方案,統籌領導、協調、監督學校評審工作,裁決學生對評審結果的申訴;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是:負責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日常事務,統一保存全校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資料。

第九條 各學院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由院長任主任委員,主管學生工作的院領導和主管研究生教學工作的副院長任副主任委員,研究生導師、研究生輔導員、研究生教務秘書、研究生代表任委員,其職責是:制定本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細則,負責本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申請組織、初步評審等工作。

第十條 學校原則上根據教育部下達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與學校在校研究生人數的比例,下達各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并适當向基礎學科和國家亟需的學科(專業)傾斜。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十一條 有意願申請國家獎學金的研究生,根據本辦法規定的申請條件,向所在學院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

碩博連讀研究生在注冊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過攻讀博士學位資格考試前,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申請國家獎學金;注冊為博士研究生後,或已經通過攻讀博士學位資格考試後,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請國家獎學金。

直博生和招生簡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間學位的本碩博、碩博連讀學生,根據當年所修課程的層次階段确定身份參與國家獎學金的評定。在選修碩士課程階段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進入選修博士研究生課程階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

第十二條 學院國家研究生獎學金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組織委員會委員對申請國家獎學金的學生進行初步評審,評審過程中應充分尊重本基層單位學術組織、研究生導師的推薦意見。學院評審委員會确定本單位獲獎學生名單後,應在本基層單位内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将名單提交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三條 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學院上交名單進行審查彙總後,上報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

第十四條 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對全校彙總名單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在全校範圍内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将名單上報中央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學生,可在學院公示階段向所在學院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複。如學生對學院作出的答複仍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五章 發放與監督

第十六條 學校将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并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榮譽證書,同時将研究生獲得國家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七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工作,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教育法規,按評審程序操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杜絕弄虛作假。

第十八條 學校嚴格執行國家獎學金資金專款專用的規定,及時将獎學金發放給獲獎的學生,不準截留、挪用和擠占,同時自覺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九條 在評審期間,有違反學校校紀校規受到紀律處分的,取消其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